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31 动态浏览次数:1922

闽教学〔201413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社会急需人才的培养,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办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29号),现就规范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应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进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三、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应符合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材料。如因学生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